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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债务纠纷,胜诉,追回欠款10万元

发布者:刘彦言|时间:2022年04月24日|6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言,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平

  被告:胡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平(系被告胡X丈夫)

  原告吴X与被告潘X平、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刘彦言、被告潘X平暨被告胡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案外人王X系原告前夫,与两被告原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29日,两被告向王X借款11万元,并签具借条,载明“今日向王X借人民币11万元整,2019年10月29日”,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当日,王X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11万元交付两被告。原告与王X于2020年5月15日离婚,王X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现原告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潘X平辩称:其和王X之间并无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有很多经济往来。当时王X赌博赢了上千万元,故其向王X讨要了10万元;签具11万元借条的目的是王X为应付其妻子即本案原告,王X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条上的11万元。

  被告胡X辩称,同被告潘X平辩称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10月29日,两被告签具借条,载明:“今日向王X借人民币11万元整,2019年10月29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王X交付被告潘X平10万元。原告与王X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5月15日协议离婚。2021年9月12日,王X签具情况说明,表示:其于2019年10月29日向两被告出借11万元,现将该11万元借款本息全部转让给原告,并承诺在原告向两被告主张该笔借款本息后,其不再向两被告主张。

  审理中,原告主张11万元借款中的10万元系即时交付,另外1万元系2019年4月份交付。被告潘X平承认2019年4月份收到过王X1万元,但主张其也多次向王X转账,并当庭出示手机中的微信转账记录,分别为:2019年4月22日2,135元、660元、4月24日1,360元、4月25日1,528元、5月6日1,383元、5月7日1,400元、5月10日2,099元、5月11日587元、8月9日2,400元、580元、8月11日2,000元。经质证,原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两被告签具11万元借条后,案外人王X实际交付10万元,故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的是1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另外1万元系2019年4月份实际交付,但王X和潘X平素有资金往来,潘X平已举证证明2019年4月至8月期间其向王X的微信转账超过了1万元,故原告该主张不成立。借条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债权人可以转让权利,但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原告向两被告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主张和王X之间并无借贷的合意,签具11万元借条的目的是为应付王X的妻子即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X平、胡X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X借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吴X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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