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彦言|时间:2024年09月12日|19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原告A诉称,2021年下半年在网友推荐下与被告相识于互联网,双方都在微信上买卖美国轻奢包包,被告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帮原告在美国各个购物网站下单买包包和化妆品,购买到美国仓库后再邮寄回国,下单后被告会提供网站的购物凭证以及美国境内的物流信息,交易就此结束。2022年2月之前合作较为顺利,2022年2月开始,被告大批量低汇率引诱原告下单,且每次订货必须100个起,但从3月开始,被告出现少货、缺货的情况,同时还存在将同一张购物凭证发给多人、编写假物流信息等欺骗手段,截至2022年3月26日,共欠原告货款256,442元。经多次催收无果,被告写下欠条,约定每个月5号还款3,000-5,000元,首期还款日为2022年5月5日,但被告至今未还款,也不予以回复。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56,442元,以256,4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30日为2,266.66元),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被告B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做海外商品代购生意,原告多次从被告处购买商品,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原告向被告购买包具,但被告未交付部分商品。2022年4月1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价值256,362元的货物未交付,加上仓储费80元,合计应退还原告的货款金额为256,442元。2022年5月1日,被告书写欠条一份,载明于2022年3月26日共欠原告256,442元,于每月5日归还3,000-5,000元,首期还款日为2022年5月5日。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A货款256,442元,并支付以256,442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A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5元,减半收取计2,627.50元,由原告A负担37.50元,由被告B负担2,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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