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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例分析

发布者:刘彦言|时间:2025年07月24日|3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信息

  原告:A,

  被告:B

  被告:C

  案件背景:原告A经被告C介绍与被告B相识,B因生意周转向A借款,C参与其中并提供相关承诺。

  合同签订与约定:2022年1月14日,A与B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8月30日,借款利率为每月1.25%。双方约定借款由A转入C账户后,再由C转入B支付宝账户。若B未按期还款,需支付违约金及罚息,且A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B承担。同日,C向A出具《承担协议》,承诺若B逾期不还,由其承担A所借金额的全部损失。

  款项交付:2022年1月14日,A向C转账175万元;2022年1月17日,A向C转账75万元,共计250万元。当日,B向A出具收条确认收到250万元。

  还款情况:2022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13日,B共计向A支付利息277,900元;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11月11日,C共计向A支付利息112,000元。借款到期后,B未归还本金,C也未履行承担责任。

  二、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B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支付自2022年1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归还利息389,900元)。

  判令被告B向原告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3,000元。

  判令被告C就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法院审理与认定

  事实认定: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承担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确认,认定A与B的借贷关系成立,B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C出具的《承担协议》构成债的加入。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的加入)、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逾期利息)。

  2020年12月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利率限制)、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逾期利率)、第二十九条(费用总计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审理过程:本案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因被告需公告送达,2024年1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B、C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四、判决结果

  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A借款250万元。

  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标准,自2022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归还利息389,900元)。

  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律师费53,000元。

  被告C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6,3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2,271元,由被告B、C共同负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例启示

  借贷风险防范: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留存完整的交付凭证和沟通记录。

  担保与债的加入:第三人提供担保或承诺承担责任时,需明确其责任性质(保证、债的加入等),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法律救济途径: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合理主张利息、律师费等费用,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

  诉讼权利行使:当事人应积极应诉,否则将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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