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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微信转账借条缺失,民间借贷案借贷合意如何证?

发布者:刘彦言|时间:2025年08月29日|7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当事人信息

  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刘彦言(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二、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一)借贷关系基础

  原告A与被告B系朋友关系,2019年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B以多种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借款事宜,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完成资金交付,借款与还款过程存在明确时间线与凭证记录。

  (二)关键借贷与还款节点

  2019年借款阶段

  2019年8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出借10,000元。

  2019年10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出借20,00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微信借款20,000元,原告当日银行转账交付;后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11月3日分三次各转账5,000元,共计15,000元用于还款。

  2020年借款阶段

  2020年1月:被告以“父亲交通事故住院需医药费”为由,分两次借款45,000元(1月18日银行转账35,000元、1月22日微信转账10,000元),1月24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银行转账45,000元还款。

  2020年7月12日:被告以“父亲看病资金紧张”为由微信借款15,000元,原告当日微信转账交付。

  2020年9月:被告因“征信问题无法从浦发银行贷款”,提议原告向银行贷款后转借,承诺承担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于9月23日通过银行贷款191,000元并全额出借给被告,当日被告转账40,000元(15,000元+25,000元)用于结清此前所欠40,000元借款;10月19日、11月19日,被告分别转账5,715.09元、5,811元用于还款。

  2020年12月:被告以“妻子出院付医药费”“还信用卡账单”“资金缺口”为由,分三次借款56,000元(12月15日微信转账12,000元、12月21日微信转账8,000元、12月25日银行转账36,000元),12月20日被告转账5,811元用于还款。

  2021年借款阶段

  2021年1月:被告以“资金周转”“还信用卡账单”为由,分四次借款65,000元(1月4日两次银行转账共30,000元、1月6日银行转账15,000元、1月14日银行转账20,000元),1月7日被告转账15,000元、4月26日微信转账1,250元用于还款。

  (三)款项核算情况

  原告主张,2019年至2021年1月期间共向被告出借422,000元,被告累计还款143,587.09元(均抵扣本金),截至起诉时仍欠借款本金278,412.91元,其中157,412.91元为原告银行贷款转借,121,000元为原告自有资金。

  三、原告诉求与证据提交

  (一)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8,412.91元;

  判令被告以121,000元(原告自有资金出借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自2021年10月25日(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证据材料

  原告为证明借贷关系及款项交付事实,提交以下证据,均被法院采信: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借款沟通内容(借款理由、金额、还款承诺等);

  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微信转账形式的借款交付;

  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银行转账形式的借款交付与被告还款记录;

  原告庭审陈述:补充说明借款与还款的核算逻辑、资金性质(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转借)。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理由

  (一)核心争议认定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被告未举证反驳,故对借贷关系成立予以确认。

  (二)关键法律适用

  借款本金认定:原告已将被告累计还款143,587.09元全额抵扣本金,主张剩余本金278,412.91元,核算逻辑清晰且有凭证支撑,法院予以支持;

  利息主张认定: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但原告有权主张逾期利息。原告仅就自有资金出借的121,000元主张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主张“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十八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利率标准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缺席处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民事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三)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A借款本金278,412.91元;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2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6元、财产保全费1,912元,均由被告B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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